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7民初3888号
原告:日照市恒斌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上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2425451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西五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0606836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恒斌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日照市恒斌橡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恒斌橡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恒斌橡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3元,减半收取计4021.5元,由原告日照市恒斌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