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左沛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城建时代广场0843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芝,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5民初2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5民初2149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承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了《山东京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恒丰分公司一期主蒸汽母管改造项目加固工程承包协议》,系承包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为临沂市,登记机关为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诉人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不当。并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在临沂市兰山区,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中,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加固改造施工合同》提起诉讼,该合同具备了前述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价款,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博兴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张发荣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贾梦琦
书 记 员 陈静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