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11民初7184号
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城建时代广场0843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惠,山东甘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5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昊、唐迎春,该公司职工。
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公司)与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四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惠、被告济南四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昊、唐迎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618.4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份,被告将位于临沂市罗庄区“临沂星河城2.1期37#38#39#楼3、4层阳台栏板拆除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临沂星河城2.1期栏板拆除承包协议》,约定合同总价103000元;双方于2020年9月5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增加37#楼地下二层剪力墙开洞工程,合同总价款19566.7元。后原告均依约如期完工,涉案工程已被接收使用,但被告欠工程款121618.4元及逾期利息一直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济南四建辩称,原告诉求的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1、原告诉求工程款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存在欠款事实。2、原告诉求的欠款金额无事实依据,案涉工程尚未经最终结算,且已支付工程款60000元。3、原告在案涉工程尚未结算且未达到支付条件的基础上主张逾期利息无事实依据,济南四建不存在违约行为更不应对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等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3月,原、被告签订《临沂星河城2.1期工程承包协议》,原告承包了被告的临沂星河城2.1期工程37#38#39#楼3、4层阳台栏板拆除,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模式,总价款103000元。合同第五条工期约定,原告必须按要求工期完成,如有不可预测的原因工期顺延。第六条结算及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或备料款,如承包人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均达到目标,则在施工完毕后且发包方收到建设单位付款后一月内,劳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全部价款。2020年9月5日,双方签订《临沂星河城2.1期栏板拆除合同补充协议》,基于原合同条款内容不变,增加37#楼地下二层剪力墙开洞工程内容,合同总价款19566.7元,付款原则同原合同付款原则,在每月审定已完成工程量基础上增加本协议约定的费用。2020年7月30日,工程主体竣工。2020年9月20日,协议增加的工程量竣工。同日,案涉工程交付被告。2020年10月20日,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结算并形成《分包暂估(结算)审核表》,确认已完成工程量,双方工作人员均在该审核表签名确认。2021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工程款6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61618.4元,故而成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临沂星河城2.1期工程承包协议》、《临沂星河城2.1期栏板拆除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分包暂估(结算)审核表》、通话记录,结合庭审调查,对于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61618.4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双方未经最终结算且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但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被告,双方均在《分包暂估(结算)审核表》予以确认,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为“施工完毕后且发包方收到建设单位付款后一月内”,并未明确需收到建设单位的哪一笔或全部付款后再向原告支付,被告亦未举证证实建设单位未向其支付任何款项,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被告支付工程款61618.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618.4元及利息、违约金(以61618.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郁美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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