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枣庄民力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财保157号
申请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兰山区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城建时代广场08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543904855。
法定代表人:孟庆芝;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民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兴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4961923P。
法定代表人:贾方进;职务: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民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民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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