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招远玲珑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2762号
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孟庆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玲珑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训,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玲珑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庄风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2762号
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孟庆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玲珑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训,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玲珑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庄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