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5民初7641号
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城建时代广场08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543904855。
法定代表人:孟庆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银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兴源街1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165854485A。
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鹰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呈呈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