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万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齐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22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瑞,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长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鲁1425民初22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9,005.7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上保全价值共计为1,089,005.73元。申请人济南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9,005.73元的冻结及被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华庆振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郭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