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2256号
申请人:济南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长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9,005.73元或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南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9,005.7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上保全价值共计为1,089,005.7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华庆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