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齐晏大街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贾长卫,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科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宣章屯镇宋庄北、宣胡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彭建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科源牧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425民初3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