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2864号
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号世茂国际广场B座2-8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齐晏大街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12月7日,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由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新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卢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