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万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2864号 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号世茂国际广场B座2-8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齐晏大街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12月7日,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由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新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卢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