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2905号
原告:***,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对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