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1861号
原告:山东全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茌平区。
被告:**,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全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全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全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全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山东全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