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5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全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5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全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全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502执58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