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全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全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锁定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P2GW**号车辆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