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502民初7779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安装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安装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某乙公司于2023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经诉前调解未达成协议。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52964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21554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支付方式为:以821554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5日至实际给付欠款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借用被告的资质实际承建了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发包的2022年度设施设备维保项目、二期三线(分解车间、蒸发车间、成品车间)设备维保项目、三线投产设备赤泥工序的维保项目、三线(分解车间、蒸发车间、成品车间)维保(2022.11.13-11.19)项目、脚手架搭设项目、维保延期项目等工程,现原告施工的案涉项目均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已过质保期。经核算,原告施工完毕的案涉项目总价款18057970元,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给被告16663970元,剩余应付未付款项1394000元,因本案被法院查封而暂停支付,原告仅收到案涉工程款9842421元,被告尚欠付原告款项821554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均置之不理,且被告占用截留原告款项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尚未满足。答辩人与原告就本案所涉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分别签订5份合同,合同关于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条件、期限)等问题有明确约定。具体而言:1.双方就22年度维保检修项目签订编号为20****007的分包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约定固定总价为1115万元,包含为履行本合同涉及到的一切费用;第九条约定:甲方(某甲公司)根据业主每月实际付款比例,按照本合同固定金额的相同比例支付给乙方(某乙公司);乙方需向甲方开具不少于申请进度款金额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质保期为所有维修标的物正常运行之日起12个月,质保金为10%;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发票,乙方同意甲方延迟本次付款至下一周期。就该项目,原告应向答辩人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根据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迟延付款。该项目的质保期尚未届满,10%的质保金不应支付。2.双方就脚手架搭设工程签订编号为20****050的分包协议书。该协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本工程为签证结算工程,乙方负责按照现场实际情况统计施工工程量,并全力配合甲方通过业主单位签字验收。根据甲方和业主单位最终结算金额让利10%。甲方对业主开具3%的专票,乙方承担2个百分点,并由乙方提供结算金额的1%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九条第1款约定:工程全部完工后,双方根据最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附带业主签字的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所在项目部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扣除约定的10%让利及税金差(乙方承担2个百分点),业主付款到甲方账户后,付至100%。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结算金额的1%增值税普通发票;该条第3款约定如乙方未提供发票,甲方有权延迟付款;就该项目,原告应提供业主方的签证结算手续以及工程竣工报告以便确定工程款金额。以此为前提,按约定扣除10%让利及税金差,并提供合同结算金额的1%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业主向答辩人付款后,答辩人才有义务向原告付款。3.双方就三线维保赤泥工序签订编号为20****054的分包协议书。该协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赤泥工序增加54000元/月的费用;第九条第1款约定:工程全部完工后,双方根据最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附带业主签字的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所在项目部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根据业务款项到账时间及付款方式,付至95%。乙方累计向甲方提供合同价格全额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2个月,质保期满后质保金付清。该条第3款约定如乙方未提供发票,甲方有权延迟付款;该项目以月为单位计算工程款,原告应提供业主方的签证结算手续以及工程竣工报告以便确定工程款金额。以此为前提,原告在向答辩人提供合同价格金额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业主向答辩人付款后,答辩人才有义务向原告付款,且5%为质保金应在质保期满后支付。4.双方就二期三线(分解车间、蒸发车间、成品车间)维保工程签订编号为20****002分包协议书。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325000元/月;第九条约定:工程全部完工后,双方根据最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附带业主签字的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所在项目部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根据业务款项到账时间及付款方式,付至100%;乙方累计向甲方提供合同价格全额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提供发票,甲方有权延迟付款;该项目以月为单位计算工程款,原告应提供业主方的签证结算手续以及工程竣工报告以便确定工程款金额。以此为前提,原告在向答辩人提供合同价格金额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业主向答辩人付款后,答辩人才有义务向原告付款。5.双方就三线(分解车间、蒸发车间、成品车间)维保工程(2022.11.13-11.19)签订编号为20****004的签订分包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约定:根据甲方和业主单位最终结算金额让利10%,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业主单位开票所缴纳的全部税金(13%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九条第1款约定:工程全部完工且正常运行后,双方根据最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附带业主签字的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所在项目部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扣除约定的10%让利及税金差(乙方通过提供3%的专票抵扣),业主付款到甲方账户后,付至100%。该条第3款约定如乙方未提供发票,甲方有权延迟付款。就该项目,原告应提供业主方的签证结算手续以及工程竣工报告以便确定工程款金额。以此为前提,按约定扣除10%让利及税金差,并提供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业主向答辩人付款后,答辩人才有义务向原告付款。二、原告存在违约行为,答辩人有权扣除20万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007的分包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第(3)项的约定,原告应向答辩人以现金形式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0万元,如原告违约,答辩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如原告以借条作为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原告违约时,答辩人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全额扣除。根据该协议书第八条第2款C项的约定,原告有足额支付本工程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并负责协调解决因农民工工资支付引起的投诉。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存在迟延支付民工工资的违约行为。因原告以借条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答辩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如有)中扣除20万元。三、原告存在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造成投诉的违约行为,答辩人有权依约对原告进行罚款。答辩人与原告就本案所涉项目签订的5份协议第十一条第4款均约定,原告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造成的各类投诉问题,答辩人有权按约定标准进行罚款。根据答辩人了解的情况,因原告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投诉、上访,不低于10人次,答辩人有权对原告进行罚款,该罚款应从未付工程款(如有)中扣除。四、原告应承担答辩人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一切费用。答辩人与原告就本案所涉项目签订的5份协议第三条均约定,合同价格包括完成合同项下全部内容的全部费用以及为履行本合同涉及的其他一切费用。其中,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007的分包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第(2)项还约定,原告承担答辩人派驻到现场的管理人员的所有工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差旅费、社保费用及以外保险费)。答辩人为履行案涉合同,支出服务费、招待费、劳保费、差旅费、管理人员工资等150余万元,还需要原告分摊税金。以上费用应从未付工程款(如有)中扣除。五、原告将诉求工程款金额由原来的452万余元变更为了821万余元,增加近370万元。对此我方提出质疑,结合其变更的事实、理由,本案涉及的项目仅限于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发包的项目,而原被告除该公司项目外还存在涉及有河北唐山某某特钢炼钢厂及河北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11个项目,原告变更后的诉状结算金额1800余万元应当是文丰新材料公司及上述两公司的全部项目约计的工程款。对于变更后的诉状所述的已付款我方不予认可。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一份补充说明,该说明明确答辩人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10942104元,与其变更后诉状中所述的已付款金额有一定的差距。综上,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违约造成反诉原告的经济损失300万元;2.本案反诉费及反担保费6万元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反诉原告将承揽的河北文丰、特钢、创银三个工程项目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反诉被告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22年2月9日,***代表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作出书面的“对于文丰项目向某甲公司保证”,内容为“1.不拖欠工人工资,不会出现工人打举报电话;2.保证不会中途退场,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3.如违约赔偿某甲公司贰拾万元,对公司造成损失由***全部承担”。2023年3月31日,业主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工程部向反诉原告发出告知函一份,载明:“山东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与你公司2022年签维保合同(合同号:WF****012,注应为2022-012)经与你公司员工了解询问,到目前为止你公司员工1月份工资还未进行发放,严重影响工人积极性,影响工作效率。现我公司正式通知你公司2023年3月31日下午1:30未收到你公司所有员工2月及以前的所有工资发放证明,我公司将会取消新维保合同(合同号:WF****125)的签订。”在不足半个工作日的时限内要求原告完成上述工作,显系业主已经决定因此而取消新维保合同。其后业主不但违约而且恶意竞争造成反诉原告合同被反诉被告替代,所以,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被取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该损失额由反诉原告2022年度该项目纯利润推算可得,也可委托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得出。
反诉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反诉原告对反诉被告提起反诉系主体不适格,反诉原告在反诉状中称***向反诉原告出具保证,该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反诉被告无关。如反诉原告主张权利应另案对***主张。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如反诉原告所称,有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的情况,也系反诉原告未及时将案涉工程发包方拨付给反诉被告的款项及时支付所导致。反诉原告称,反诉被告恶意竞争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本身反诉被告就是借用反诉原告的资质在上一年度维保合同期限届满后是否选择借用反诉原告资质,还是借用其他单位资质系反诉被告的自由,不存在竞争行为,而且新的一年维保中标单位为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某乙公司提交了合同编号20****007,业主合同编号WF****012《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合同编号20****002,业主合同编号WF****/12补《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合同编号20****054,业主合同编号WF****012补1《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合同编号20****004,业主合同编号WF****627《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合同编号20****050,业主合同编号WF****540《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2023)鲁1502执保93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山东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工程款回单、山东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山东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明细表及相应银行流水、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发票等证据,某甲公司提交了借据、告知函、承诺书代付款委托书、互联网+监督线索表格截图打印件、通话录音光盘、通话详单截图打印件、文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协议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以上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月23日,某甲公司与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维保检修合同》,双方约定由某甲公司承包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氢氧化铝及新材料生产项目(分解车间、焙烧车间、蒸发车间、综合管网),赤泥压滤区域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应急抢修、周期性保养等维保抢修维保等项目。随后,某甲公司将以上项目转包给某乙公司,双方分别签订五份《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五份分包协议书分述如下:
1.2022年2月11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度维保《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20****007。工程内容为: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厂区的氧化铝及新材料生产项目白区(分解车间、焙烧车间、蒸发车间、综合管网),赤泥压滤区域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故障处理、应急抢修、周期性保养等维保抢修工作。合同总价为11150000元,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整体工程量出现重大变更,本合同总价按照业主与甲方最终结算金额的同等调整比例进行调整。甲方至少派遣现场管理人员一名,由乙方承担该管理人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差旅费、社保费用及以外保险费),此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范围内。合同签订一周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如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撤场或未如约履行合同,甲方全额扣除该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合同按期如约履行完成后,该保证金以现金形式退还乙方账户。如乙方以借条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形式,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全额扣除。因已付未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相关问题引起投诉纠纷,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甲方根据业主每月实际付款比例,按照本合同固定金额的相同比例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不少于申请进度款金额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质保期为所有的维修标的物正常运行之日起12个月,质保金10%。在报《进度款申请表》时,附带合同复印件及施工期间工人考勤表(工人本人签字按手印)。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到账后,乙方第一时间先行发放工人工资,在一周内提供应发的工人工资转账记录。乙方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造成的各类投诉问题,甲方处乙方以1万元/人次的罚款。
2.2023年2月19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三线投产设备维保《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20****054。工程内容为: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于2022年签订维保合同(合同编号20****007)合同内容比原合同增加三线投产设备的维保范围。合同价格:原合同费用(合同编号20****007)外,赤泥工序增加54000元/月,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协议为片区承包费用,三线费用按照甲方书面通知进场之日计算。工程全部完工后,双方根据最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附带业主签字的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所在项目部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根据业务款项到账时间及付款方式,付至95%。乙方累计向甲方提供合同价格全额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2个月,质保期满后质保金付清。该条第3款约定如乙方未提供发票,甲方有权延迟付款;该项目以月为单位计算工程款,原告应提供业主方的签证结算手续以及工程竣工报告以便确定工程款金额。以此为前提,原告在向答辩人提供合同价格金额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业主向答辩人付款后,答辩人才有义务向原告付款,且5%为质保金应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乙方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造成的各类投诉问题,甲方处乙方以5000元/人次的罚款。
3.2023年4月8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三线(分解车间、蒸发车间、成品车间)维保《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20****004。工程内容为:河北文丰三线(分解车间、蒸发车间、成品车间)的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故障处理、应急抢修、周期保养等工作(2022年11月13日至11月19日)。本工程结算价格:根据甲方和业主单位最终结算金额让利10%,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业主单位开票所缴纳的全部税金(13%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可以通过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工程全部完工且正常运行后,双方根据最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附带业主签字的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所在项目部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扣除约定的10%让利及税金差(乙方通过提供3%的专票抵扣),业主付款到甲方账户后,付至100%。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金额3%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造成的各类投诉问题,甲方处乙方以5000元/人次的罚款。
4.2023年4月8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工程《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20****050。工程内容为:成品工序1#炉、2#炉两个C04旋风筒外侧搭设脚手架,在平台南、北、东三册搭设双层脚手架,平台以下搭设脚手架满足使用要求,旋风筒总高度约为18米,按照甲方要求时间进行拆除。本工程为签证结算工程,乙方负责按照现场实际情况统计施工工程量,并全力配合甲方通过业主单位签字验收。本工程结算价格:根据甲方和业主单位最终结算金额让利10%,甲方对业主开具发票为3%专票,由乙方承担2个百分点,并由乙方提供结算金额1%增值税普通发票。工程全部完工后,双方根据最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附带业主签字的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所在项目部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扣除约定的10%让利及税金差(乙方承担2个百分点),业主付款到甲方账户后,付至100%。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结算金额的1%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造成的各类投诉问题,甲方处乙方以5000元/人次的罚款。
5.2023年3月28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二期三线维保工程《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20****002。工程内容为:河北文丰二期三线(分解车间、蒸发车间、成品车间)维保工程。本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为固定总结合同,包括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合同文件、图纸、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量清单等所显示的一切项目)的全部费用以及为履行本合同涉及的其他一切费用。合同价为325000元/月,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全部完工后,双方根据最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附带业主签字的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所在项目部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根据业务款项到账时间及付款方式,付至100%;同时,乙方累计向甲方提供合同价格全额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造成的各类投诉问题,甲方处乙方以5000元/人次的罚款。
以上五份《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还约定,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发票,乙方同意甲方延迟本次付款至一个审批周期或者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由甲方代扣代缴的乙方应承揽的个人所得税等税金,此税金扣除后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补偿(包含代扣税金后,乙方补开发票的情况)。
以上五份《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签订前后,某乙公司即开始项目维保、施工,现案涉项目均已施工完毕并由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验收合格。
2022年2月9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山东某甲公司200000元,用于文丰项目保证金,在潍坊工程款中扣除,经办人***,2022年2月9日。”某乙公司认为,文丰项目已履行完毕,200000元用于履约保证金的借款应在其他项目扣除,并且文丰项目已履行完毕。
案涉项目负责人***向某甲公司出具书面保证材料一份,内容为:“关于文丰项目向某甲公司:1.不拖欠工人工资,不会出现工人打举报电话;2.保证不会中途退场,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3.如违约,赔偿全兴贰拾万元,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全部承担。”
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按照其与某甲公司签订的《维保检修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将项目款17602684元全部支付给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主张其与某乙公司五份协议所涉项目结算价款分别为:20****007协议12464000元(11150000元+1314000元);20****054协议136620元;20****004协议60206.40元;20****050协议18000元;20****002协议1427250元,以上共计14106076.40元,某乙公司对以上结算价款没有异议。某甲公司主张其就案涉项目向某乙公司付款8913879元,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代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的工人支付工资2228225元。某乙公司称收到某甲公司8913879元,收到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2028225元工人工资,并且某甲公司所付的8913879元还包含特钢、创银两个项目的款项。
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主张在应付某乙公司项目款中扣除应由某乙公司负担的款项,后其以尚需对应扣除款项具体数额进一步核实为由在本案中不再主张扣除款项。
某甲公司提出反诉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反诉费用。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某甲公司将其承包的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维保、脚手架项目分包给某乙公司,某乙公司按照分包协议约定完成了分包项目,涉案项目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质保期已过,且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已将案涉项目全部款项支付给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也应按照分包协议约定向某乙公司支付款项。某甲公司主张其与某乙公司五份分包协议所涉项目结算价款总为14106076.40元,某乙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某甲公司已付款项,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所付的8913879元还包含特钢、创银两个项目的款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且某甲公司主张是文丰项目所付款项,故本院对某乙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定,某乙公司可在特钢、创银项目结算中主张权利。某甲公司主张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向某乙公司的工人支付工资2228225元,某乙公司主张收到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2028225元工人工资,某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认定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向某乙公司的工人支付工资2028225元。因此,某甲公司还应付某乙公司项目款3163972.40元(14106076.40元-8913879元-2028225元)。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5日至实际给付欠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单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故本院确定逾期付款利息自某乙公司起诉之日(2023年8月1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某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某甲公司虽提出反诉,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反诉费用,本院依法按某甲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某某安装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款3163972.40元并以3163972.4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山东某某安装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8月12日至实际支付项目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东某某安装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按反诉原告山东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54元,由山东某某安装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308元,由山东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46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上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生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逾期未履行的,立案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