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鄢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邹平县鄢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民初3678号
原告:***,女,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应震,邹平敬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邹平敬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平县鄢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邹平市。
法定代表人:王淑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帅,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琨,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原告邹平县运输公司与被告邹平县鄢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各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7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82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学勤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