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1789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男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被告:**县鄢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市**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1912242。
法定代表人:王淑峰,公司经理。
第三人:***,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原告***与被告***、**县鄢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