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鄢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县鄢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1789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男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被告:**县鄢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市**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1912242。 法定代表人:王淑峰,公司经理。 第三人:***,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原告***与被告***、**县鄢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