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执2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庆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沈鹏,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与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1221民4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已扣划192162.3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诚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21执2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小雪镇南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589010866。
法定代表人:孔庆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沈鹏,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与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1221民4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已扣划192162.3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
审判员王福逊
审判员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诚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评议时间: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
评议地点:法院执行局
参加人: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王福逊审判员:简***
记录人:书记员:李诚
评议记录如下:
王福逊:***与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1221民4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已扣划192162.3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任兴军:同意。
简***:同意。
合议庭意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