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120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小雪镇南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58901086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