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436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桃花村委会小谢庄**号,身份证号码34212219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小雪镇南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5890108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皖1221民初43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29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