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03民初1121号
原告: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小雪镇南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589010866。
法定代表人:孔庆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涛,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振兴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丁家集文化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3ME35314067。
法定代表人:王岩峰,主任。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果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果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503MF1838619H。
法定代表人:袁景志,理事长。
原告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路桥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果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果园股份合作社”)、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振兴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新村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鼎鑫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涛,果园股份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袁景志到庭参加诉讼,振兴新村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鑫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支付工程款288567.11元,支付从2018年10月1日起到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按欠款数额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4月1日为3万元),暂合计318567.11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鼎鑫路桥公司将违约金起算时间变更为2020年1月1日起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5日,原告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果园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约定原告承建河口区新户镇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果园村民委员会合并至第一被告,果园村集体资产由第二被告接收,因此第一、第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振兴新村村委未做答辩。
果园股份合作社辩称,欠付工程款数额288567.11元属实,但现在没有钱支付。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5日,原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果园村委会作为发包人与鼎鑫路桥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鼎鑫路桥公司承包河口区新户镇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工程(第一标段)果园村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9月15日,竣工日期2017年12月15日,签约合同价为406697.31元。合同约定财政补助资金2017年底前全额拨付至施工企业,2018年底前无质量问题付至审计值的70%,余款2019年底前付清。合同签订后,鼎鑫路桥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并于2018年初经验收交付使用。2018年9月17日,盛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原果园村委会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涉案工程造价审计值为619480.11元。但果园村仅支付了工程款330913元,尚欠余款288567.11元至今未付。另查,2021年3、4月份果园村等八个村合并成振兴新村,原村里财产由果园股份合作社管理,债权债务由果园股份合作社继受。
本院认为,原果园村委会因改制主体丧失,果园股份合作社作为原村委会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应当向鼎鑫路桥公司承担责任。鼎鑫路桥公司主张振兴新村村委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鼎鑫路桥公司主张工程款288567.11元并自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果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工程款288567.1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88567.11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9元,减半收取3039.5元,由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果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侯广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张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