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8165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陈洋,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小雪镇南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589010866。
法定代表人:孔庆文,任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华栋,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曙光,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永其,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诉被告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永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宋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