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221民初1588号
原告:***,女,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589010866,住所地曲阜市小雪镇南兴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年利率6%,自2019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9日为6750元,上述本息暂时共计367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临泉县城关街道张营社区乡村道路项目中标人。被告将部分劳务交给原告完成。原告完成被告指派的劳务后,被告迟迟未予支付工程款。2019年3月28日,被告派驻的项目经理***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工程款叁万元整,欠款人:***、***”。并于欠条上加盖被告公司公章。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我公司没有将任何工程的劳务交给原告施工;2、原告的欠条中并未书写是何工程的工程款,也没有结算清单证实原告是否组织人员施工;3、原告的诉讼从欠条之日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原告应当举证证实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
经审理并结合关联案件查明:2018年4月17日,被告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承建临泉县非建档立卡村通村道路硬化工程(第一批)施工(二期)第一标段,***、***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原告***经人介绍组织人员参与该项目部分劳务施工。2019年3月28日,***、***署名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工程款叁万元整(30000.00),欠款人***(代写)134××××****、***130××××****,2019年3月28号”,《欠条》落款处加盖“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临泉县非建档立卡村通道路硬化工程(第一批)施工(二期)第一标段项目部”公章。原告依据《欠条》请求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欠条》系2019年3月28日出具,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至今明显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当庭提举的电话录音原始载体显示通话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亦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原告没有提举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被告以“原告的诉讼从欠条之日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