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21执2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与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1221民4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已扣划192162.3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21执2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小雪镇南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5890108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与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1221民4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已扣划192162.3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评议时间: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 评议地点:法院执行局 参加人: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记录人:书记员:*** 评议记录如下: ***:***与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1221民4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已扣划192162.3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意。 ***:同意。 合议庭意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