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辖79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区区长。
被告:西宁城西区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指挥部,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城乡建设局院内。
负责人:***,该指挥部主任。
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沿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指挥部、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0日立案受理。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与该院有利害关系,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不便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人民政府,为公正审理此案,避免当事人对本案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本案不便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应由其他法院审理适宜,故本院指定本案由其他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樊 静
审判员 ***审判员司世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