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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辖79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区区长。 被告:西宁城西区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指挥部,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城乡建设局院内。 负责人:***,该指挥部主任。 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沿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拆迁安置指挥部、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0日立案受理。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与该院有利害关系,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不便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人民政府,为公正审理此案,避免当事人对本案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本案不便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应由其他法院审理适宜,故本院指定本案由其他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樊       静 审判员 ***审判员司世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