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05民初4767号
原告:蒙安兴,男,1973年11月20日生,侗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告:**,男,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晨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136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蒙安兴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安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7元(原告蒙安兴已预交),由原告蒙安兴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