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鑫贵合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1229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鑫贵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局劳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MA5NQYEU6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晨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136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广西鑫贵合实业有限公司诉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的(2023)桂1229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鑫贵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鑫贵合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665元、违约金3813.3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89.56元,申请执行费2817元。本院同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司法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其个人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诉讼保全实施过程中于2023年2月8作出(2023)桂1229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2074××××71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478.3元。因被申请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裁定划拨上述款项,用作兑现该案案款190665及违约金3813.3元,共计194478.3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已自动履行该案案款和案件受理费共计194854.56,加上本院又于2024年1月11日将案款194478.3元划给申请执行人广西鑫贵合实业有限公司。已超过该案尚未履行的违约金3813.3、****履行利息113.45元共计3926.75元,故申请执行人广西鑫贵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退回多余案款190551.55元。申请执行人广西鑫贵合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多余案190551.55元,用于缴纳申请执行费2817元,多划扣案款187734.55元于2024年1月17日退回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2074××××7124账户内,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桂1229执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