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昌江昌源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7民终30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江昌源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晨华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昌江昌源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琼9026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昌江昌源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昌江昌源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管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