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1223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晨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136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南宁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凤山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凤山县凤城镇巴烈村京甲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2230080804632。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山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3民初12号民事判决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12民终12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3)桂1223执417号。截至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855381.4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9324112.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算及以1531269.0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算,均按日万分之四利率标准分别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承担(2022)桂1223民初12号案受理费158987元及本案执行费8841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组织协商,双方于2023年12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凤山县自然资源局一致同意以2500万元(含工程款本金、违约金、**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了结涉案纠纷,凤山县自然资源局限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00万元,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2024年2月至6月每月30日前支付360万元;2.如凤山县自然资源局不能按上述约定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2500万元,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将按原生效判决依法计算所有违约金、**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不再放弃;3.案件执行费88414元,待凤山县自然资源局履行上述债务后,自行与凤山县人民法院协商处理;4.本和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后,由法院终结本执行案件,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结案,如未按本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和解协议书一式3份,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凤山县人民法院各持一份。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履行期限长,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1223执41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