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执365-1号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06674103Y,住所地西峡县仲景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静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21656-3,住所地西峡县。
法定代表人:方济维,该公司负责人。
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南民立调字第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西峡县滨河路与312国道交叉口东南角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经查封、评估,于2020年4月1日发布公告,于2020年5月7日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豫13民破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峡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李进军
审判员 宋池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