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男,住河南省西峡县。
本院在执行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23民督17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34066.14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洪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屈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