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执13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3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的银行存款1033807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广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