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执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峡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3民初28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305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广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