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3民初47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52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