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5884号
原告: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仲景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06674103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西峡县。
原告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