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5884号 原告: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仲景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06674103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西峡县。 原告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峡县通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