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云盛工贸有限公司

15754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与山西云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5754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潘龙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氏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7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山西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被告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其反诉后,与本诉案件合并审理。后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本诉原告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盛工贸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0元,保全费3130元,合计7640元,由本诉原告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6元,由反诉原告***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胡云政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