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5754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潘龙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氏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7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山西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被告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其反诉后,与本诉案件合并审理。后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本诉原告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盛工贸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0元,保全费3130元,合计7640元,由本诉原告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6元,由反诉原告***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胡云政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