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宁0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7500元及逾期利息(分别以140000元、42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55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未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9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676元; 2、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