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6823号
原告: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高新区民营园花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淑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1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戎有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