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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鹤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328民初2577号 原告:温州鹤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黄坦镇云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94B5N0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新飞云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总部经济大楼11楼A、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9A8CW3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跑,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温州鹤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新飞云湖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温州鹤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鹤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550元,减半收取74775元,由原告温州鹤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