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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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8民初172号
原告:台州联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沙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8GAM29N(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温州鹤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黄坦镇云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94B5N0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联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鹤城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台州联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联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台州联胜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