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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祥泰民用爆炸物品配送运输有限公司与温州鹤城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8民初1326号之一 原告:文成县祥泰民用爆炸物品配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伯温路4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941K8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观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鹤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黄坦镇云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94B5N0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文成县祥泰民用爆炸物品配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鹤城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文成县祥泰民用爆炸物品配送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成县祥泰民用爆炸物品配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91元,减半收取共计4745.5元,财产保全费3365.3元,合计8110.8元,由原告文成县祥泰民用爆炸物品配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陈资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