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997号之二
原告:庆元县吴闽南水泥砖厂,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后碓村溪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6MA2A0A1466。
经营者:吴闽南,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庆元县举水乡月山村武安路三弄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上仓巷16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金***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56818106X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畲族自治县。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原告庆元县吴闽南水泥砖厂与被告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庆元县吴闽南水泥砖厂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吴闽南水泥砖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吴闽南水泥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计606.5元,财产保全费585元,共计1191.5元,由原告庆元县吴闽南水泥砖厂负担。
审判员范敏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