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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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7民初56号之一
原告: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56818106X8,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金***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畲族自治县。
被告:**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3441173337,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人民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汇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551759304A,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龙湖小区34幢9号。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992元,减半收取计25496元,由原告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毛娟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