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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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446号
原告:庆元县远达砂石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6MA2HKCGK35,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五大堡乡西川村新处洋公路19号。
经营者:***,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庆元县五大堡乡后广村97号。
被告: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56818106X8,住所地浙江省景宁县新兴弄2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华金,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陈**,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原告庆元县远达砂石料厂与被告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郑华金、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2022年3月26日,原告庆元县远达砂石料厂以被告方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方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远达砂石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原告庆元县远达砂石料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