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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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7民初1299号
原告: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56818106X8,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金***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畲族自治县。
被告:**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3441173337,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人民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汇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551759304A,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龙湖小区34幢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毛娟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