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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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7民初915号
原告: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56818106X8,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金***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汇长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DY2TP9G,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中路3108号康泰国际14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汇长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2370元,由原告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娟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