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123执145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金***5号,组织机构代码:5681810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吉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石练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MA2A05N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吉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