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0民初3791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372270XF)。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财智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