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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0民初3791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372270XF)。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财智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