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
(2021)鲁1402执2560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海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运河街道办事处中联大道23号德州龙飞塑编厂内。
被执行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151号。
被执行人:***,男,1958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申请执行人德州海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02民初2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州市德城区法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此案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此案执行申请,系其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02民初25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