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执异23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办事处***1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德州海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运河街道办事处中联大道23号德州龙飞塑编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德州海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以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异议人账户的冻结为由,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莉